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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申請
一、版權簡介:
版權即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依法對他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的專有權。它表現為:第一,享有版權的作者可以決定是否對他的作品進行版權意義上的使用;第二,他可以決定是否就他的作品實施某些涉及他的人格利益的行為;第三,他可以在必要時請求有關的國家機關以強制性的協助來保護或實現他的權利。
版權是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它與工業產權構成知識產權的主要內容。在廣義上,它也包括法律賦予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或出版者對其表演活動、音像制品、廣播電視節目或版式設計的與版權有關的權利。
根據我國的版權制度,版權是一種包含若干特殊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混合權利,行使版權中的財產權往往涉及其中的人身權。例如,作者將他的作品首次交出版社出版時,不僅是在行使出版權,往往也是行使發表權。
版權也是一種內容不斷發展的權利。在世界各國,版權包含的內容并不是永遠固定不變的,而是隨著社會文明的不斷發展和使用作品的新技術的不斷產生,也在得到不斷的發展和補充??傊?,作者享有版權不會影響作品的傳播。
二、哪些材料可以作為侵權的證據
權利人可以提交的證據有兩類:
1、是證明原告享有版權的證據。包括當事人提供的涉及版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版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主張文字作品版權的應提交書刊,未發表過的應提交原稿;主張攝影作品版權的應提交照片;主張電影、電視、錄像版權的應提交程序軟、硬盤、及文檔;等等。
2、是證明被告侵權的證據。包括當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購、現場交易等方式購買版權復制品而取得的實物、發票等。
三、受保護的作品包括: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樂、 戲劇、 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4)美術、建筑作品;
(5)攝影作品;
(6)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7)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計算機軟件;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作品。
四、不受版權法保護或不適用于版權法的作品包括:
(1)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
(2)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3)時事新聞;
(4)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將和公式。
版權是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它與工業產權構成知識產權的主要內容。在廣義上,它也包括法律賦予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或出版者對其表演活動、音像制品、廣播電視節目或版式設計的與版權有關的權利。
根據我國的版權制度,版權是一種包含若干特殊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混合權利,行使版權中的財產權往往涉及其中的人身權。例如,作者將他的作品首次交出版社出版時,不僅是在行使出版權,往往也是行使發表權。
版權也是一種內容不斷發展的權利。在世界各國,版權包含的內容并不是永遠固定不變的,而是隨著社會文明的不斷發展和使用作品的新技術的不斷產生,也在得到不斷的發展和補充??傊?,作者享有版權不會影響作品的傳播。
二、哪些材料可以作為侵權的證據
權利人可以提交的證據有兩類:
1、是證明原告享有版權的證據。包括當事人提供的涉及版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版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主張文字作品版權的應提交書刊,未發表過的應提交原稿;主張攝影作品版權的應提交照片;主張電影、電視、錄像版權的應提交程序軟、硬盤、及文檔;等等。
2、是證明被告侵權的證據。包括當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購、現場交易等方式購買版權復制品而取得的實物、發票等。
三、受保護的作品包括: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樂、 戲劇、 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4)美術、建筑作品;
(5)攝影作品;
(6)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7)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計算機軟件;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作品。
四、不受版權法保護或不適用于版權法的作品包括:
(1)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
(2)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3)時事新聞;
(4)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將和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