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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延長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營業稅政策執行期限,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標準提至30萬元
分類:實事新聞 發布日期:2015-08-21 瀏覽次數:1592 [返回]
8月19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涵養就業潛力和經濟發展持久耐力。
會議指出,小微企業是就業的主渠道、發展的生力軍。繼續實施定向調控,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的稅收扶持,讓積極財政政策更大發力,可以為創業創新減負,讓今天的“小微企”贏得發展的大未來。
會議決定,在落實好已出臺稅收優惠政策的同時,一是從2015年10月1日起到2017年底,依法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小微企業范圍,由年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以內(含20萬元)擴大到30萬元以內(含30萬元)。二是將月銷售額2萬元至3萬元的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免征增值稅、營業稅的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由今年底延長至2017年底。
小微標準
上述政策所說的小微企業,是指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小型微利企業的特點主要體現在“小型”和“微利”上。除了要求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業以外,還包括三個標準:一是資產總額,工業企業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的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二是從業人數,工業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其他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三是稅收指標,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
背景鏈接
近年來,國家高度關注小微企業發展,出臺了一系列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除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稅率由法定25%降為20%外,從2010年開始,對部分小型微利企業實行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本次政策調整在內,國家已先后五次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范圍,持續加大對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扶持力度。
2010年起,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政策生效,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所得稅。
2012年起,減半征收的年應納稅所得額提高至6萬元。
2014年,小微企業稅收優惠幅度進一步提高,減半征收的應納稅所得額調高至10萬元,并將核定征收企業納入優惠范圍。
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將減半征稅的標準由年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以下擴大到20萬元以下。
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底,將減半征收標準由年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以內擴大到30萬元以內。
會議指出,小微企業是就業的主渠道、發展的生力軍。繼續實施定向調控,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的稅收扶持,讓積極財政政策更大發力,可以為創業創新減負,讓今天的“小微企”贏得發展的大未來。
會議決定,在落實好已出臺稅收優惠政策的同時,一是從2015年10月1日起到2017年底,依法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小微企業范圍,由年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以內(含20萬元)擴大到30萬元以內(含30萬元)。二是將月銷售額2萬元至3萬元的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免征增值稅、營業稅的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由今年底延長至2017年底。
小微標準
上述政策所說的小微企業,是指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小型微利企業的特點主要體現在“小型”和“微利”上。除了要求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業以外,還包括三個標準:一是資產總額,工業企業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的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二是從業人數,工業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其他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三是稅收指標,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
背景鏈接
近年來,國家高度關注小微企業發展,出臺了一系列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除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稅率由法定25%降為20%外,從2010年開始,對部分小型微利企業實行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本次政策調整在內,國家已先后五次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范圍,持續加大對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扶持力度。
2010年起,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政策生效,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所得稅。
2012年起,減半征收的年應納稅所得額提高至6萬元。
2014年,小微企業稅收優惠幅度進一步提高,減半征收的應納稅所得額調高至10萬元,并將核定征收企業納入優惠范圍。
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將減半征稅的標準由年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以下擴大到20萬元以下。
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底,將減半征收標準由年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以內擴大到30萬元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