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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總局推出五項措施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手續

      分類:實事新聞  發布日期:2014-04-16  瀏覽次數:1802  [返回]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公告表示,自今年5月1日起,進一步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專用發票審批、丟失專用發票處理和紅字專用發票辦理等手續,并對誠信納稅人發票領用和用量變更給予更多便利。

           一、簡化領用增值稅發票手續 納稅人領用新票不再手工驗舊

        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勞務稅司有關負責人介紹說,目前,納稅人領用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前,需憑發票開具清單及已開具發票的最后一份記賬聯或存根聯辦理發票驗舊供新手續,用時較長且容易造成辦稅服務廳排隊現象。

        此次發布的公告取消了增值稅發票手工驗舊,稅務機關通過一般納稅人發票稅控系統報稅數據,采取信息化手段來能實現增值稅發票驗舊工作,既簡化了辦稅手續,大大提高了辦稅效率。

        
             二、簡化專用發票審批手續 申請不超過十萬元限額發票不再事前實地核查

        目前,增值稅專用發票實行最高開票限額管理,先由一般納稅人申請,主管區縣稅務機關受理后,根據需要實地查驗。由于實地查驗工作量大,個別基層稅務人員辦事效率不高,影響了發票審批效率。

          公告出臺后,一般納稅人申請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十萬元的,主管稅務機關事前不再實地查驗,各省稅務機關還可在此基礎上適當擴大不需事前實地查驗的范圍。根據統計顯示,2013年12月全國一般納稅人中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十萬元的企業為270多萬戶,占全部使用戶數的70%以上,絕大多數企業可從此項措施中受益。

        
            三、簡化丟失專用發票處理流程 認證抵扣無需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

        目前,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納稅人方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相關證明認證抵扣。公告取消了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程序,納稅人可直接將銷售方提供的資料和相關證明作為認證抵扣憑證,認證相符即可抵扣。

        四、簡化紅字專用發票辦理手續 記賬憑證復印件不再報送備案

        目前,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按照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需要將該筆業務的相應記賬憑證復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鑒于全國已推行紅字專用發票通知單管理系統,稅務機關能夠通過系統有效監控管理紅字專用發票,此次發布的公告規定,今后紅字專用發票不需再報稅務機關備案。

        五、實行分類分級規范化管理 擴大誠信企業增值稅發票領用量

        目前,納稅人一次只能領取不超過1個月的增值稅發票用量,此次發布的公告規定對增值稅發票實行分類分級規范化管理,A類納稅信用等級的納稅人及地市國稅局確定的其他類型納稅人,可一次領取不超過3個月的增值稅發票用量。上述納稅人需要調整增值稅發票用量的,手續齊全即可按需要即時辦理。

        公告同時要求,稅務機關在優化納稅服務、提高辦稅效率的同時,建立高效聯動風險防控機制,科學設立風險防控指標,加強日常評估及后續監控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跟蹤分析納稅人發票使用及納稅申報情況,減少企業涉稅風險,防止國家稅收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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